(2012)陈执民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兰州信航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凯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信航工贸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信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9号。��定代理人火高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和平街。本院在执行兰州信航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1)七民初字第204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5日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对方即可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1)七民初字第204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武 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 振 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