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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信法合民初字第27号

郭喜林与李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喜林,李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信法合民初字第27号原告郭喜林。被告李天。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喜林诉被告李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由原告郭喜林负担。

审判员  杨北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