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0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责人阚森,行长。委托代理人杜玉红。被告李涛。被告张迎春。被告马敬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李涛、张迎春、马敬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 董 建 义
审判员 刘 德 升
审判员 刘 镜 霞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清香-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