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恒康食品与李小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恒康食品厂,李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恒康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张永太,经理。被执行人李小强。青州市恒康食品厂诉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强在账户上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