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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恒康食品与李小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恒康食品厂,李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恒康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张永太,经理。被执行人李小强。青州市恒康食品厂诉李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审结。该案(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强在账户上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冯翠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