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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行审字第589号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3)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浙江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温瑞行审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瑞安市仲容路**。法定代表人包振明,局长。被执行人浙江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地,地址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进工业区织机构代码证:72452227-7。

法定代表人:池仁虎。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瑞环罚字(201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雅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停止生产以及交纳罚款68000元的义务。2012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罚款处罚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未履行停止生产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2012年6月28日作出瑞环罚字(2012)1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助理

审判员黄鸥翔()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杨    梦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