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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55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振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振强,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被执行人刘振田,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被执行人刘振胜,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被执行人刘桂战,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观里镇卧龙庄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振强、刘振田、刘振胜、刘桂战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7)栖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振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观里营业所账户0303370686013062566上的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牟 鹏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