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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商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与申禄、金小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申禄,金小富,范彩云,施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商初字第1073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鲍金标。委托代理人:吴科美。被告:申禄。被告:金小富。被告:范彩云。被告:施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申禄、金小富、范彩云、施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小玲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