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1279号

金涛诉陈永利、刘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金涛,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陈永利,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滦县。被告刘峥,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52号。负责人张文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侯伍,该支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负责人张玉文,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静,该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涛诉被告陈永利、刘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涛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永利、刘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涛撤回对被告陈永利、刘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实收25元,由原告金涛全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静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