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永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宾绵文与广西永福县物资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绵文,广西永福县物资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宾绵文。被执行人:广西永福县物资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绵文与被执行人广西永福县物资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永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