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永志、董凤侠与唐山市丰润区彦利达铁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志,董凤侠,唐山市丰润区彦利达铁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孙永志,居民。原告董凤侠(曾用名董凤霞),居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彦利达铁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何家营村东。法定代表人朱彦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志、董凤侠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彦利达铁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志、董凤侠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志、董凤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志、董凤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原告孙永志、董凤侠负担。审判长 贾玉冰审判员 陈春青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