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龙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秦云。
委托代理人:王潮。
被告: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云与被告温州市爱俪嘉妮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云于2012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郑国友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