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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镇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曙(书)明与马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曙(书)明,马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林镇民初字第128号原告郑曙(书)明,男。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曹达生,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梅英,女。委托代理人徐永亮。原告郑曙(书)明诉被告马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曙(书)明及委托代理人曹达生、被告马梅英及委托代理人徐永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曙(书)明诉称,2010年7月20日经郝玉新介绍他(徐文才,已故)找原告以买房为由借钱,他(徐文才)开一山货行,能给原告利息2分,原告就借给他(徐文才)50000元,但至今未还。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5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梅英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在2010年7月份左右根本没有买房,被告本人从来没有借过原告现金,也不认识原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丈夫徐文才于2010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徐文才于2011年8月13日去世。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借条二张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徐文才借原告郑曙(书)明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偿还。因徐文才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马梅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徐文才已去世,原告请求被告马梅英偿还下欠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梅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曙(书)明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马梅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郭海锋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