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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17号

孙红斌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孙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217号罪犯孙红斌,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兴刑初宇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红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0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1月22日lE)。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红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孙红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红斌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