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纳溪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先德芬申请执行龙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德芬,龙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先德芬被执行人龙文英本院在执行先德芬申请执行龙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先德芬的债权受偿数额为390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39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先德芬与被执行人龙文英达成庭外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