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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汉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陈中发与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希明、冯宗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发,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希明,冯宗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汉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陈中发,男,生于1963年10月27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涛,宣汉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达州市渠县渠江镇和平街42号。法定代表人:陈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莉,系该公司驻达州办事处主任。被告:岳希明,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冯宗志,男,生于1970年2月2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蔡朝国,宣汉县东乡法律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中发与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希明、冯宗志劳动争议纠纷一��,原告陈中发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发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中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中发负担。审判长  修杰绪审判员  苏 梅审判员  李谊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德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