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芗民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彦锋与洪丽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彦锋,洪丽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6081号原告曹彦锋,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艺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生,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丽玲,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彦锋与被告洪丽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彦锋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彦锋以双方正进行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彦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成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