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宛龙卧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若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