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广济信用社主任。被告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212.5元。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别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