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徐国建与柯小平、翁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建,柯小平,翁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513号原告:徐国建,委托代理人:苏志标。被告:柯小平,被告:翁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建与被告柯小平、翁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小平、翁有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建撤回对被告柯小平、翁有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国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