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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徐国建与柯小平、翁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建,柯小平,翁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商初字第513号原告:徐国建,委托代理人:苏志标。被告:柯小平,被告:翁有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建与被告柯小平、翁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小平、翁有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建撤回对被告柯小平、翁有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国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