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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执字第418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XX达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达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188号罪犯XX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1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暂扣的赃款人民币18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1)浙甬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XX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优秀学员及2012年8月监狱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人民陪审员  张开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