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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何豫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何豫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7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讼代表人:方必平。委托代理人:陈汝华。委托代理人:谢萍。被告:何豫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被告何豫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豫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豫飞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撤回对被告何豫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