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香,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2012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海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邱某香购买空白毕业证书、结婚证等证件,并制作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在海丰县城张贴和派发“快速优惠代办证件”等小广告和名片,通过号码为137××××1628、137××××5451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城东镇名园村其租住屋,为刘某等人伪造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件10多本。2012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某香抓获归案,从其租住屋缴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某院”印章、“海丰县某中学”印章、“海丰县某服务站证件专用章”印章、“湖北省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印章等橡胶假印章283枚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某服务证”等空白证件279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香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还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邱某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邱某香购买空白毕业证书、结婚证等证件,并制作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印章,在海丰县城张贴和派发“快速优惠代办证件”等小广告和名片,通过号码为137××××1628、137××××5451的手机作为联系工具,在海丰县城东镇名园村其租住屋,为刘某等人伪造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件10多本。2012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邱某香抓胡归案,从其租住屋缴获“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某院”印章、“海丰县某中学”印章、“海丰县某服务站证件专用章”印章、“湖北省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印章等橡胶假印章283枚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某服务证”等空白证件279本。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拍照:扣押邱某香“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某院”印章、“海丰县某中学”印章、“海丰县某服务站证件专用章”印章、“湖北省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印章等橡胶假印章283枚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某服务证”等空白证件279本。2.证明材料:某院、海丰县某中学、海丰县某服务站、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云岭派出所、龙津派出所、附城派出所、新园派出所等单位没有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雕刻印章。3.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2年5月19日中午12时许,该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在城东镇名园村开展清理出租屋行动。在清查名园村邱某香住处时,发现其家一个箱子的上面摆放着大量空白毕业证书、小广告纸张、印章等物品,有制作假证照的嫌疑,遂将嫌疑人员邱某香及其女儿王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龙塘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邱某香是1969年11月22日出生。
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因参与我妈邱某香制假证件被带来公安机关问话。我共参与了2次,第1次是2011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看电视,我妈在旁边制作假证,我看我妈忙不过来,我就过去帮我妈的忙,我只帮我妈贴了1个相片,是结扎证的,其余的就没有了。第2次是2011年7月的一天中午,有1个男的打我妈的电话(137××××1628)要我妈制1张假身份证,我妈拿了他的资料后,因为我妈没有做身份证这类的,就让我转交给另1个制假证件的,身份证办好后,我就打电话给那个要办假身份证的人来拿身份证,当时我是在新桥把身份证交给他的,还跟他拿了剩下50元。我妈是从2003年开始制假证件的,在此期间有二三年中断没有做。2009年又开始做到现在。我妈制假证大部分都是她自己一个人完成的,除了身份证她需要电脑打印的给别人做之外。2.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儿子刘某锐没有结婚,如果有结婚证,可分享本村的厝地等福利。我就叫人帮我儿子刘某锐制假结婚证。当时我在附城镇圆盘边一小巷看到有制假证的电话(137××××5451),我就打电话,有一女的接电话,我把要制假证的情况告诉她,她说要我儿子的身份证号码及相片给她,并说好价钱80元,第二天拿假证给我。2012年4月18日18时我打电话给制假证的女性,随后我到新桥头跟那女性接头,并把有关相片、身份证码、20元拿给她,她说第二天就可以拿证。到今天(19日)11时,那做假证的打我电话,说假证可以拿,由于当时我在忙,到12时许我到新桥头打她电话,有一操普通话的男性听电话,说差不多要到,约一会,公安同志到现场把我带到派出所。3.证人叶某的证言:我位于城东镇名园村河边新建巷的老家3楼,于2012年5月6日出租给1名叫阿香的外省妇女,她说跟她女儿住在一起。她的联系电话是137××××5451。(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邱某香的供述:2008年11月份,我从东莞到海丰来打工,起初在海丰县城东镇北平村路口一家毛织厂打工。做了几个月后,我的身体不好,经常会腰痛,我就没有做毛织厂了。后来,我发现我们很多老乡有做假证件,生意不错,我也产生了做假证件、假印章的想法。我在2009年的11月份开始做假证件、假印章。做了2个月左右,我就回家乡去照顾我的父母。到今年(2012年)3月份,我又从家乡回到海丰县打工。我又开始制作假证、假印章。我带有2部手机,号码为137××××5451、137××××1628,并且印制了一大批小广告去张贴,把我以前做假证的工具带来。如有人打电话给我,我就去跟人家接头,然后带回我租的地方去制作。一直到2012年5月19日中午,我去接1位客户要求做假证件的按金之后,回到家里就被公安同志发现抓获。我有做假结婚证、假离婚证、假毕业证书、假驾驶证、假出生证、假印章等很多种类。假结婚证每本40元,假离婚证每本40元,假驾驶证每本60元,价格不一定,能收多就收多点,盖1个章收费10元。我总共做了约6本假毕业证书、2本假结婚证、1本假驾驶证等,大概有12本假证件。我是通过老乡买了一些空白的证件,还做了一批假印章。收到客户做什么证件我就去找真证件的样板,然后就在我住的房间做假证件。我做假证件时一般是我一个人做,有时我女儿王某过来我住处也有帮忙做一下。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香无视国家律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还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被告人邱某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香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邱某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捷辉
审判员 马海林
审判员 陈小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浩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