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87564-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孙署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辉,男,系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锦友,男,194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系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外商投资工业园区赛特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