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异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异字第00078号案外人乐清洪,1971年12月22日,中航工业618所职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吴宁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杭宁,男,汉族,1963��7月1日,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0号。法定代表人腾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西仲裁第2010第2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乐清洪以本院2011西执仲字第00197-5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0号万强艺术家一号楼10815号房屋属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胡杭宁、魏艳,被执行人万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宁,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贞祥,均到庭参加了听证,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乐清洪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庆九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