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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修造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修造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张传超,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1号原告:赵建国,无业。委托代理人:齐俊宝,男,无业。被告: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瓜坡镇。法定代表人:张根锁,董事长。被告: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修造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瓜坡镇。代表人:李清位。被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东郊渭城镇咸红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全万,总。被告:张传超,1965年9月7日,无业。被告: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旺园大厦B座1706室。法定代表人:胡国新,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与被告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修造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张传超、陕西同盛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国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21457元退还原告赵建国。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张晓洁审判员  吴云举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