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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永行审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永康市华成电机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华成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永行审字第294号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康市。法定代表人:赵晨晓,局长。被执行人:永康市华成电机厂,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负责人:华时标。申请人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永康市华成电机厂拒不履行其永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2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华成电机厂所作的永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永康市华成电机厂于2012年11月25日前,履行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人社监罚决字(2011)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5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审 判 员 朱新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