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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君婉与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婉,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77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婉。被执行人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拜明生,董事长。张君婉与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君婉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