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君婉与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婉,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977号申请执行人张君婉。被执行人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拜明生,董事长。张君婉与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君婉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大众搬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00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