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廖海见(廖海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廖海见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海见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4月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海见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海见的银行存款420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胡昌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