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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2号

高峰与廖海见离婚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峰,廖海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廖海见(廖海建),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泌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廖海见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海见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4月2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海见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海见的银行存款420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孟庆国

审判员 胡昌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松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