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71号申请人薛润江。被申请人田淑娟。被申请人王建军,陕AJA5**号车车主。原告薛润江诉田淑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薛润江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查封田淑娟驾驶王建军所有陕AJA5**号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查封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田淑娟驾驶王建军所有陕AJA5**号别克牌车予以就地查封保全(保全期限2012年10月25日-2013年10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