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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48号

李子韩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子韩,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48号原告李子韩,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福田购物广场,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嘉意台大厦1-2层与银庄大厦左邻。法定代表人卢云。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德志,住址河南省光山县。被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委托代理人张大尉,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6201010603216。委托代理人王强,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丹萍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