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53号原告: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赵海亮,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无业。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海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08年4月,其通过报刊上的征婚广告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感情,且被告在婚姻存续间骗取原告钱财及车辆。原告曾于2010年3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和好,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之后,被告无任何悔意,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原告通过华商报上刊登的征婚广告与被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也未建立起感情。原告曾于2010年3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之后,双方互不来往,夫妻关系日渐淡漠,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高某表示共同债务另外与被告李某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西碑结字020803528号结婚证,太白路派出所证明、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间,双方当事人不许结婚。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