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712号原告叶世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晓平,浙江叶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伟,送达确认地址瑞安市周松北路7弄1单元302室。被告张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威与被告王晓伟、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世威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叶世威负担。
审 判 员 戴亦蕾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