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金国庆与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国庆,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金国庆。被执行人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18层1803号房。法定代表人肖黄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西中天世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