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孟俊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彩玲,女,汉族,农民,孟俊学之妻。委托代理人王俊武,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男,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贺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贺新生,该村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贺春社,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俊学诉被告张毅、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贺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俊学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俊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孟俊学承担。
审判长 赵海民
审判员 薛建涛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