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0259号

孟俊学与张毅、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贺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孟俊学,张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孟俊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彩玲,女,汉族,农民,孟俊学之妻。委托代理人王俊武,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毅,男,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贺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贺新生,该村民委员会书记。委托代理人贺春社,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俊学诉被告张毅、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贺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俊学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俊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孟俊学承担。

审判长  赵海民

审判员  薛建涛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