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帆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73号罪犯冯帆,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O09年3月23日作出(2O09)陕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帆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5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病犯,获得积极1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冯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帆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