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万顺全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四川利汇特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青台村八组。2011年2月起,被告人万某某担任该公司采购员,负责公司内各种材料的采购和材料供应商的财物往来。2011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以采购支付供货单位货款为由,先后5次从公司财务室领走货款20500元,除少部份用于支付货款外,将其余货款19194.1元据为已有。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万某某的父亲代其退赔了侵占的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证人钟传华的证言,被告人万某某从四川利汇特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单,被告人万某某与四川利汇特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四川利汇特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员岗位说明书,四川利汇特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程序及管理规定,四川利汇特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条,谅解书,被告人万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身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初次犯罪,且退赔了侵占的全部款项,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职务侵占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司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