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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行审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40)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金华广播转播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婺行审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金红。委托代理人金建新。被执行人浙江省金华广播转播台。负责人张敏。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2)1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8月,浙江省金华广播转播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迁建天线场地搭基和天线地网,2010年12月完工。该单位迁建的天线地网建设完工后,其占用的土地已恢复耕种。经现场勘测:该建设占用土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西侧、金兰中线以南地段,建设用地面积2357平方米。四至:东至田,南至田,西至二环西路,北至金兰中线。该土地上建有天线场地搭基4座,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604平方米、568平方米、572平方米、613平方米,共计建筑占地2357平方米,均为1层、砖混结构。至调查时止,已投入使用。该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属基本农田。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浙江省金华广播转播台将非法占用的235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2.责令浙江省金华广播转播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23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1项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第2项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并在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11日送达给浙江省金华广播转播台。浙江省金华广播转播台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9月5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2)1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2)1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明审判员 于建华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