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环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殷铁柱与被告陈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铁柱,陈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环民初字第756号原告殷铁柱。被告陈嘉伟。原告殷铁柱与被告陈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2日,被告陈嘉伟让我给他的甘M—16641号大轿车安装前风挡玻璃两片,侧窗玻璃多片,共计玻璃款3500元。当时因陈嘉伟的甘M—16641号大轿车出了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被告承诺等他的理赔款下来后给我付3500元,并向我出具一份欠条。后我听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理赔款已经赔偿了,遂多次打电话向陈嘉伟要钱,但其每次都以各种借口推拖不还。现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陈嘉伟归还玻璃欠款3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2010年4月2日陈嘉伟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陈嘉伟欠原告玻璃款3500元的事实。法庭于2012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告陈嘉伟调取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被告陈嘉伟欠原告玻璃款3500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原告殷铁柱应被告陈嘉伟要求,为被告经营的发生交通事故的甘M—16641号客车安装前风挡玻璃与侧窗玻璃多片,共计玻璃款3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欠据、谈话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陈嘉伟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到原告处要求原告为其安装车玻璃,在原告安装完毕后,未给付玻璃款,只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予归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嘉伟归还原告殷铁柱玻璃款3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嘉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缪永祝代理审判员 黄 靖代理审判员 敬向琼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