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婺行审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30)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金婺行审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金红。委托代理人金建新。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鹤群。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2)4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8月,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安排村民在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以北,老铁路以南,土名“小长塘”(音)地段,建设用地面积950平方米,四至:东至村老房屋,南至路,西至村民建房,北至空基和水塘。到调查时止,有7户建筑物已建4层(已完工),1户建至3层,地基3户,砖混结构。建筑占地面积76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新增城市。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经济合作社在非法占用9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2.对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的95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450元。第2项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起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2年5月25日送达给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经济合作社。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西郊村经济合作社仅履行第2项,对第1项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8月27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2)4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2)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明审判员 于建华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