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于雪辉,唐山市开平区通宝模板站业主。被告唐山供电公司电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与建华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门庭前,该公司经理。
原告于雪辉与被告唐山供电公司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雪辉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原告于雪辉负担。
审判员 孟凡洪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