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马敬恒、李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马敬恒,李涛,张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责人阚森,行长。委托代理人杜玉红。被告马敬恒。被告李涛。被告张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与被告马敬恒、李涛、张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董  建  义审判员 刘  德  升审判员 刘  镜  霞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清香-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