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莫啟富与程海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资民初字第295号原告莫啟富,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蒋荣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海波,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啟富诉被告程海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啟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8元,减半收取9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海民审 判 员 唐新红人民陪审员 钱开顺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超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