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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胡某勇、邱某、王某平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邱某,韦某,钟某某,林某,刘某某,杨某,易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青白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邱某。被告人韦某。被告人钟某某。被告人林某。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易某某。被告人唐某某。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2)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韦某、邱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某、林某、刘某��、胡某某、杨某、易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韦某、邱某、钟某某、林某、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易某某、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1、2011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共谋后,由邱某驾驶一辆蓝色奥拓车搭载胡某某、王某某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木门镇盐井村六社的一路边,使用千斤顶等工具将该路边处一台已交付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导致变压器损坏无法使用。后销赃于成都市川陕立交附近一废品收购点,获赃款3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7600元。2、2012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韦某共谋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碧山村22组成德南高速路工地,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工地上已交付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销赃于成都市川陕立交附近一废品收购点,获赃款2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5760元。二、盗窃1、2012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韦某经预谋后,由邱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96F**的奥拓车搭载三人,携带事先准备的改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巨石大道附近,四人翻墙进入成都胜华世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地内,将该公司还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造成该变压器破���,现无法使用。后将铜芯线销赃于成都市川陕立交附近一废品收购点,获赃款7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芯线价值20000元。2、2011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共谋盗窃后,由邱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96F**的奥拓车搭载二人,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龙洞村5组彭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盗走一台海尔牌LE42A30型黑色液晶电视机,后将液晶电视机销赃,获赃款1100余元被三人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液晶电视价值4590元。3、2011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杨某共谋盗窃后,由邱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96F**的奥拓车搭载三人,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前锋村4组,由王某某、邱某在车上望风接应,胡某某、杨某将被害人曾某某喂养在该处一田地里的两只黑色山羊盗���,后销赃于中江县农贸市场,获赃款1000余元被四人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3840元。4、2011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共谋盗窃后,携带事先准备的改刀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太平村1组黄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后,撬开黄某某家二楼卧室门实施盗窃,盗走卧室内现金50余元,衣服四件,黑色爱迪牌DVD机一台。5、2011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易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另处)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肖家院10组(原大弯红旗村10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在罗某某家一楼的仓库处,趁无人之际,将徐州人和防腐安装工程公司暂放置在该仓库内的油漆、焊条、BOSS电镐等物品盗走,后销赃获赃款1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油漆、焊条等物品价值3070元。6、2012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经共谋盗窃后,由邱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96F**的奥拓车搭载二人,携带事先准备的撬棍等工具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桂通村10组毛某某暂住地,趁无人之际,撬开房门,盗走停放在屋内的一辆东方牌小帅哥125型两轮摩托车和几斤铜线。后销赃获赃款8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轮摩托车价值2772元。7、2011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邱某、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由邱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96F**的奥拓车搭载三人,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西江村10组曾某某家,由邱某和林某在车上望风,钟某某、胡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放在家中卧室里一条项链和现金1200余元。8、2011年1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沿沱村13组张某某家,由林某在外望风接应,钟某某用携带的改刀将门撬开,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卧室内现金2700余元和金银首饰等物品。9、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村4组王蓉家,由林某在外望风,胡某某、钟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二楼卧室内的戒指等物品,销赃后所获赃款被分赃耗用。10、2011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经共谋盗窃后,由胡某某驾驶面包车搭载刘某某、胡某某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红星村4组张德香家,由胡某某负责望风,胡某某、刘某某撬开张德香家的羊圈门,盗走羊圈里的两只山羊。后销赃于四川省中江县某农贸市场,获赃款1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720元。1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易某某经共谋盗窃后,由易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胡某某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绣川河18组徐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由易某某在外望风,胡某某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盗走卧室里一部步步高BBK-K118型手机,该被盗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38元。12、2011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林某、胡某某经共谋盗窃后,乘坐租来的面包车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黄泥村3组王某某家,趁无人之际,共盗走卧室内现金2000元和停放在堂屋内的一辆红色喜源牌电动车。后将所盗电动车销赃,获赃款6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10元,被盗物品共计3710元。13、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经共谋盗窃后,由胡某某驾驶一辆奥拓车搭载刘某某、胡某某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黄泥村5组,趁晚上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顺秀喂养在该处一鱼塘旁边田地里的两只麻色山羊盗走,后销赃于四川省中江县某农贸市场,获赃款1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山羊价值2240元。1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经预谋后,携带事先准备的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红锋9组红阳安置房处,将安置房围墙边的一台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造成该变压器破损,现无法使用。后将铜芯线销赃于成都市川陕立交桥附近一废品收购点,获赃款6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芯线价值8400元。15��2011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永和村6组李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由林某在外望风接应,钟某某翻墙进入房内实施盗窃,共盗走卧室里1000多元现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被盗电脑现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000元。16、2012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前锋村9组包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由林某在外望风接应,钟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撬开卧室门后实施盗窃,盗走卧室床头柜里的一条项链,后销赃获赃款400多元被分赃耗用。17、2011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另处)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凉水村9组曾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盗走客厅电视柜上的一台黑色长虹牌26英寸液晶电视和一个风帆牌汽车蓄电池。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液晶电视和汽车蓄电池共价值2530元。18、2011年1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绣川河10组叶林军家,趁无人之际,撬开二楼一卧室门,盗走800余元现金和金银首饰等物品。19、2012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经共谋盗窃后,由邱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96F**奥拓车搭载胡某某、王某某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桂通村15组李某家,趁无人之际,由王某某在外望风,邱某、胡某某撬窗进入室内,盗走三星牌42英寸液晶电视一台、警棍、电筒、车载音响和一辆红色苏杰牌天悦型两轮电动车等物品。后将电视机销赃于四川省中江县,获赃款14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轮电动车价值1888元��20、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另处)经共谋盗窃后,由张某某驾驶一辆双环牌小汽车搭载胡某某、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断线钳等作案工具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上街老小学旁变电房,趁四周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变电房,将变电房内一根连接在变压器上由成塑电缆公司生产的型号为VV22-3*240+1*120的电缆线盗走约5米,后销赃于城厢废品收购点,获赃款12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559元。21、2011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某、林某、邱某、钟某某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青龙村6组宋某某家,趁无人之际,胡某某、钟某某翻墙进入其家中,盗走放于一楼纸箱内的1400余元现金,后被分赃耗用。22、2011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钟某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十八湾村9组袁某家,趁无人之际,由林某在外望风,钟某某翻墙进入其家中,撬开二楼的防盗门进入卧室,盗走一枚铂金戒指和8000余元现金,后将戒指销赃,获赃款300余元被分赃耗用。23、2011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易某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八达路328号江某某家,趁四周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盗走一楼台球室内2台游戏机,将其搬至胡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的租住房子后,再次返回XX香家中,又盗走2台游戏机。两人两次共盗走4台游戏机(内有一元硬币共计500余元),销赃后所获赃款800余元被两人分赃耗用。被盗总价值1300余元。24、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和乡三元村12组李仁山家,撬窗进入房内,盗走电饭煲一台和人民币50余元现金,后将电饭煲自己留用,赃款被耗用。25、2011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永和村3组巫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盗走卧室内一部手机和1000余元现金并分赃耗用。26、2012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甘泉村6组肖某某家,由林某在外望风,钟某某撬门进入室内,盗走一楼卧室柜子内1000余元现金,后被分赃耗用。27、2012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华家村10组李某家,由林某在外望风,钟某某翻墙入室,盗走一楼卧室柜子内1000余元现金,后被分赃耗用。28、2011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林某经共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永和村10组陈某某家,由林某在外望风,钟某某��门进入房间,盗走被害人放在家中一房间木柜子里面衣服包里的1000余元现金并分赃耗用。29、2011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共谋盗窃后,邱某驾驶一辆奥拓车搭载胡某某、王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秧田村11组陈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盗走二楼房间内的十多斤香肠、腊肉和一楼卧室里的700元现金、帐篷等物品,并分赃耗用。30、2011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两河村6组王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撬开房门后盗走卧室里的一条项链,后将盗窃的项链丢弃。31、2011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锦城村7组温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撬开窗户进入房间,盗走卧室内1000余元现金,后被耗用。32、2011年10月5日���午,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大成村10组黄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撬开房门进入房间,盗走卧室内1000多元现金,后被耗用。33、2011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文昌社区2组杨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撬开二楼房门进入房间,盗走卧室内500余元现金,后被耗用。34、2011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升平村8组刘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盗走一楼卧室衣柜内3000元现金,后又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军屯镇升平村8组刘某某家,撬开房门进入其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两次共盗窃现金4000余元。35、2011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彭州市军屯镇玉皇村17组李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盗走卧室内150元现金和一条项链。后将项链销赃彭州市一首饰铺,获赃款400余元耗用。共计损失价值550余元。36、2011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共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彭州市濛阳镇清卓村6组李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盗走卧室内500元现金、手机及金银首饰等物品。37、2010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白庙村5组陈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其家中,盗走二楼书房内的一台戴尔13(S510634CN)型笔记本电脑和1000余元现金,并在二楼卧室盗走戒指、手表等物品。后将所盗物品销赃,获赃款1400余元已被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2294元。38、2011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林某共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三学寺村1组金某某家,趁无��之际,撬开窗户进入室内,盗走卧室内700余元现金和客厅里的一台黑色创维牌21英寸液晶电视。后将电视机销赃,赃款已被分赃耗用。39、2012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共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金堂县官仓镇柿子树村2组邓某某家,趁无人之际,撬开二楼卧室窗户进入房间,盗走卧室内4000余元现金和一个望远镜,赃款被分赃耗用。40、2011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杨某共谋盗窃后,由邱某驾驶一辆蓝色奥拓车搭载胡某某、杨某窜至四川省金堂县福兴镇山王庙村28组晋某某家,趁无人之际,撬开房门进入房间,盗走卧室内1000多元现金,后被共同耗用。41、2011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共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三学寺村8组一公路边,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黄某放养在该处的一只黑色山羊,销赃后所��赃款已被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黑色山羊价值1360元。42、2012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林某共谋盗窃后窜至被害人曾祥翠租在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家珍村4组房屋处,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室内,撬开房门进入房间,盗走500余元现金和一枚黄金戒指,后将黄金戒指销赃,所获赃款900元被分赃耗用。43、2011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共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金堂县赵镇观音山村21组一公路边的工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工棚里的一辆型号为TDR05Z的红色倍特牌电动车,自己留用几天后遗失。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54元。44、2012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韦某共谋盗窃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高峰砖厂,趁���周无人之际,翻墙进入砖厂,将该厂已暂停使用的一台变压器(中国徐州恒力变压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9,容量为630KVA)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销赃于成都川陕立交附近一废品收购点,获赃款6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芯线价值10200元。45、2012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韦某共谋盗窃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茶店镇照壁村17组的成简快速通道路段,趁四周无人之际,四人使用扳手等工具将该处路边未通电使用的一台容量为50KVA的变压箱撬开,将变压箱内的6个铜排盗走,后销赃于成都川陕立交附近一废品收购点,获赃款400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排总价值人民币1860元。46、2012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韦某共谋盗窃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苏河乡力子村一废弃沙石厂,由邱某负责望风,胡某某、王某某、韦某使用千斤顶等工具将该厂一台未通电使用的变压器(上海中变集团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9,容量为200KVA)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线盗走。后销赃于成都川陕立交附近一废品收购点,获赃款10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线价值4060元。47、2012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邱某、韦某共谋盗窃后,窜至四川省简阳市五指乡东风村7组付洪家,由邱某、韦某在外负责望风,胡某某、王某某翻窗户进入其家中,盗走二楼卧室和客厅内的两台型号分别为46sm8011c、Ms32m981的黑色康佳液晶电视,后销赃于成都一流动收购点,获赃款1600余元被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液晶电视价值6150元。48、2012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邱某、韦某共谋盗窃后,由邱某驾驶一辆蓝色奥拓车搭载胡某某、韦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马鹿乡菜溪村1社文江口水电站工地,使用断线钳等工具将该工地上型号为VV3*120+1*70的电缆线盗走50余米。后销赃于成都川陕立交附近废品收购点,获赃款5000余元分赃耗用。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芯电缆线价值11812元。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07号被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邱某、王某某、韦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路21号文体花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挡获;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血防医院住院部被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林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龙潭村13组被公安机关��获;被告人易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麻将街被公安机关挡获;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桥蓉都宾馆被公安机关挡获;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中江县看守所被公安机关挡获;2012年4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被公安机关挡获。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韦某、邱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某、林某、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易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十一被告人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胡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林某、胡某某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第12笔盗窃中,其未盗窃现金2000元,只盗走了电瓶车一辆;被告人胡某某、邱某、王某某、韦某均认为其盗窃的变压器��未交付使用。庭审中另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曾于2007年9月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07年11月29日因抢劫罪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某曾于2003年3月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钟某某曾于1999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1年3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9月15日因盗窃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林某曾于2002年6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0年1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某曾于1998年7月21日因抢劫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二年,2012年1月5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3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某曾于2006年7月因破坏通讯设施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唐某某曾于1990年12月25日因故意伤害、盗窃罪被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6月因盗窃罪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0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邱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王某某、韦某。后与被告人韦某在同一时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四川省金堂县赵镇碧山村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破坏电力设备罪所涉两处变压器均以���付使用,指控的第12起盗窃事实被盗现金2000元无充分证据证实。应予扣减。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28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01739元;被告人邱某参与盗窃16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85272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12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69860元;被告人韦某参与盗窃6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54082元;被告人钟某某参与盗窃22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34744元;被告人林某参与盗窃14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24810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7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3004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5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0759元;被告人易某某参与盗窃3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4908元;被告人杨某参与盗窃2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4840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盗窃2起,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760元。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情况���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补充侦查报告书等书证,证人熊维志、陈书明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十一被告人的供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勘查、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韦某、邱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韦某、邱某、钟某某、林某、刘某某、胡某某、杨某、易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交叉结伙或者单独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本案所指控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韦某、邱某盗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某、胡某某盗窃犯罪数额巨大,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易某某、唐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韦某、钟某某、林某、杨某、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挡获同案人系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破坏电力设备的事实,系自首,对此犯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一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均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据此,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韦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邱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十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川A96F**奥拓车、川AQ6U**夏利车、川AT7Y**吉利车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被告人韦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被告人邱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被告人钟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被告人林某的刑期自2012��2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被告人胡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17日止;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被告人易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3年6月18日止;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所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逾期将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    恩    仲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人民陪审员尹念兵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