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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金侠与吴立民、杨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侠,吴立民,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侠,女,1970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吴立民,男,1972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杨江,男,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张金侠与被执行人吴立民、杨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立民、杨江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张金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06月21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7991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7991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乐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