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姚晓叶与被告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329号原告:姚晓叶,女,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艺术学校学生。法定代理人:姚新来(系原告父亲),男,陕西省山阳县西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男,陕西省山阳县信访局科员。被告:白娟,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68号西安外贸大厦11楼。代表人:雷延锋,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青,男,该营业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晓叶与被告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机同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晓叶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晓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晓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姚晓叶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