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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万峰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万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369号罪犯刘万峰,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10日作出(1996)西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06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月4日本院以(2000)西刑二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04年12月4日止)。2011年9月20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作出陕狱刑执字(2011)142号决定书,决定对该犯脱离监管3年6个月23天不计入执行刑期。执行刑期顺延,既自2010年12月6日执行至2014年6月29日。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9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万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共获得积极15次2011年监狱积极1次。系未成年犯。本院认为,罪犯刘万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万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6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