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26号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黄海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俊鑫,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清风明月足浴保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原告上海龙霏庭足部保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箭代理审判员  李楠人民陪审员  陶源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薄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