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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执民字第2022-1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国强,王筱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2022-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负责人:周明鸣。

被执行人: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被执行人:绍兴唐龙针纺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强。

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夫。

被执行人:黄国强。

被执行人:王筱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外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宏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筱丽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北区12幢107室、108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777020元(建筑面积分别为241.39平方米、49.15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6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12年9月6日委托杭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2年9月29日买受人浙XX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以380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筱丽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国贸中心北区12幢107室、108室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241.39平方米、49.15平方米,详见绍宏泰评报字(2011)第6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浙XX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330621000061834)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浙XX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转移。

二、买受人浙XX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