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于雪辉与被告唐山市热力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于雪辉,唐山市开平区通宝模板站业主。被告唐山市热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煤医道2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义,该公司经理。原告于雪辉与被告唐山市热力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雪辉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雪辉负担。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