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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仁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福仁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N5区宏发领域花园4栋2628(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550344019。法定代表人尹婷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鹏达,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被告深圳市福仁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B区登良路南油开建综合楼68A栋一层、二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783920259。法定代表人黄泉狮。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星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仁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